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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guān)條款摘錄 2001年3月2日 11:37 直接條款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huì )道門(mén)、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shí)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huì )道門(mén)、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huì )道門(mén)、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guān)條款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jìn)行犯罪活動(dòng)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shí)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mǎn)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méi)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shí)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huì )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wú)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dòng)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huì )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mǎn)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wú)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chǎng)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wú)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yíng)業(yè)和教學(xué)、科研無(wú)法進(jìn)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致使國家機關(guān)工作無(wú)法進(jìn)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huì )、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guān)許可的起止時(shí)間、地點(diǎn)、路線(xiàn)進(jìn)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huì )秩序的,對集會(huì )、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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