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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連洲稱(chēng)《投資基金法》民事賠償規定不會(huì )太細 2002年01月10日 09:25 中新網(wǎng)北京1月10日消息:《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cháng)王連洲近日透露,該法對民事賠償的規定不會(huì )過(guò)細。 他說(shuō),《投資基金法》有關(guān)民事賠償的條款還未最后擬定,成文后可能會(huì )較具體些,但不會(huì )太細。 中國證券報報道說(shuō),他認為,根據中國的立法體系,作為一部單行法,《投資基金法》對這些問(wèn)題不可能規定得過(guò)細,只能在原則上確立故意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并體現對違法者加大違法成本的立法意圖。至于怎么賠,賠多少,以及如何訴訟等程序性問(wèn)題,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或有關(guān)立法精神,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jī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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