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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guān)點(diǎn)
銀行調高費用違反合同法
中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董正偉認為,客戶(hù)在辦理存款與銀行卡的同時(shí),等于是與銀行簽訂了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因此,銀行單方面提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是違反合同法的。
董正偉進(jìn)一步介紹說(shuō),持卡人進(jìn)行同城跨行ATM取現對于銀行來(lái)說(shuō)是有好處的。提款人不用排隊,銀行業(yè)務(wù)效率提高,收益自然得到提升。
此外,以“發(fā)卡銀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判斷銀行成本增加是不對的,因為A銀行支付給B銀行的同時(shí),B銀行也會(huì )支付給A銀行該種費用,是互相可以抵消的。
董正偉認為,既然成本只有6毛錢(qián),且銀行還通過(guò)ATM獲益了,那么同城跨行ATM取現手續費應該完全由銀行方面承擔,連2元/筆都不應該收取! (記者張?chǎng)螐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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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段紅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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