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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聘請高手炒股賺了錢(qián),而今卻輸得一敗涂地,雙方因為保底條款起了爭議,事主阿榮(化名)無(wú)奈狀告炒股“高手”索賠。昨日記者了解到,順德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判決替人炒股的阿如(化名)賠償阿榮135604.52元,雙方均未上訴。
事發(fā):委托炒股虧了十多萬(wàn)
阿榮向記者訴說(shuō),2007年5月初,她聽(tīng)說(shuō)阿如炒股賺了不少錢(qián),于是就和阿如簽訂了一份投資證券委托合同。雙方約定,阿榮將246000元委托阿如投資證券(股票)一年,阿如可收取投資盈利的20%,但需保證阿榮的投資本金完好,否則由阿如承擔損失。
一開(kāi)始,股市還一直走旺,但后來(lái)股市連連受挫。按照銀行累計,從委托阿如炒股起至去年上半年,阿榮賬面已虧損162257元。阿榮遂向順德法院起訴,要求阿如賠償證券(股票)投資損失16.2257萬(wàn)元。
爭議:保底條款是否有效?
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案件審理過(guò)程中,原被告就此問(wèn)題展開(kāi)爭議。阿如的代理方認為,該保底條款應該屬于無(wú)效,因為從“保底條款”的內容看, 受委托人與委托人的權利義務(wù)不對等, 風(fēng)險很大,違背了民商法當中的公平、等價(jià)有償的基本原則,雙方約定“包盈不虧”也違反了市場(chǎng)規律。
阿榮的代理人陳先生認為,當事人之間按照自愿的原則訂立了合同,屬于合法的。另外,在賬面出現虧損時(shí),阿如可以果斷離場(chǎng)以減少損失,而阿如沒(méi)有做到這一點(diǎn),才使得阿榮的利益嚴重受損。
經(jīng)過(guò)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合同無(wú)效的其他情形,應該被依法認定為有效,因此,阿如應根據該約定就阿榮的全部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證券對賬單顯示,至合同到期日止,阿榮損失的數額為135604.52元。
據了解,目前,雙方均未上訴。(記者陳麗莉 通訊員順?lè )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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