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組團社強迫赴臺游客購物付20%違約金
2008年07月16日 02:31 來(lái)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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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7月16日電 國家旅游局15日公布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規定,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示范文本規定:組團社領(lǐng)隊或者臺灣地區導游未經(jīng)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wù)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wù)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游者在《計劃書(shū)》安排的購物點(diǎn)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shí),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jìn)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wú)法從購物點(diǎn)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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