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 ,西安正式發(fā)布《西安城墻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城墻保護范圍確定,西安城墻全長(cháng)13.74公里,明洪武年間在隋唐皇城基礎上擴建。條例明確規定:西安城墻是指明代城墻墻體、城門(mén)、附屬建筑、護城河及其遺址遺跡。西安城墻保護范圍為城墻墻體、城門(mén),城墻內側20米以?xún),城墻外側至護城河外沿的區域和東、西、南、北城門(mén)內外側的廣場(chǎng)、綠地。西安城墻建設控制地帶為城墻內側20米至100米的區域,以及護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xún)鹊膮^域。
條例要求在保護范圍內建筑要守“規矩”,嚴格控制文化旅游設施和管理用房數量,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建筑物的體量、造型、風(fēng)格和色彩等方面與城墻相協(xié)調。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11月1日以后,擅自在護城河內釣魚(yú)者除給予警告外,還會(huì )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非法占有、買(mǎi)賣(mài)西安城墻的古城磚、條石、內包夯土、門(mén)楣、碑石及古建構建等文物。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在城墻和城墻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huà)、張貼;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禁止擅自打樁、取磚、取土、鑿孔;禁止私自架設、安裝與保護城墻無(wú)關(guān)的設施、設備和擅自進(jìn)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后果者,最高處50萬(wàn)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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