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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廣州市城市轄區范圍內的危險房屋都將設置明顯的危房標志。
從9月1日開(kāi)始,廣州市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在解除危險之前,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須設置危房標志,該標志應當安置在顯眼處,以提醒社會(huì )公眾注意安全,并對危險房屋采取有效的安全房屋措施。
該危房標志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制作,經(jīng)鑒定為危房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以到所屬的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憑危險房屋鑒定報告領(lǐng)取危房標志。街道辦、鎮政府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房進(jìn)行治理解除危險;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義務(wù)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設置危險房屋標志的房屋經(jīng)治理解除危險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將危險房屋標志摘除。 (記者蔣悅飛 通訊員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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