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違法建筑合同無(wú)效 “業(yè)主”被判退還租金
2008年01月24日 11:39 來(lái)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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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商貿公司將違法建筑出租,并收取了租賃戶(hù)房租和押金。因違法建筑依法不得出租,昨天,閔行區法院作出租賃戶(hù)與商貿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無(wú)效,商貿公司返還租賃戶(hù)租金16335元、押金500元的一審判決。
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公司內擅自搭建違法建筑,被閔行區規劃管理局于2003年12月明確認定此建筑為違法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但在三年后的2006年11月,商貿公司與許先生簽訂了租賃合同,由許先生承租該違章建筑內的10號商鋪,年租金為16335元。11月15日,許先生即支付了一年租金。在簽訂合同之間,許先生還支付了押金500元。去年10月20日,商貿公司向所有承租人發(fā)出通告,表示出租的房屋系違法建筑需要拆除,要求承租人配合退場(chǎng)。12月,許先生搬出承租房屋。許先生為追回損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租賃房屋已由行政管理部門(mén)認定系由商貿公司擅自搭建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法律規定不得出租。出租人出租違法建筑的,租賃合同無(wú)效。根據合同的規定,合同無(wú)效或被撤銷(xiāo)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商貿公司因該無(wú)效的租賃合同而取得的租金16335元,應當返還。對于押金,許先生所持的押金收據,系有效的債權憑證,故商貿公司也應當退還。許先生主張的損失1萬(wàn)元,系其自行估算,缺乏充分證據證實(shí),難以支持。(宋文明 楊克元)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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