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日電(記者 付美斌)記者從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yè)p害賠償標準》今日起正式實(shí)施。各項賠償標準均有一定程度增長(cháng)。其中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dòng)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10%遞增。
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關(guān)于審理人身?yè)p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的有關(guān)規定,以及海南省統計局上一年度相關(guān)的統計數據,海南省公安交警總隊將海南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 月31 日期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yè)p害賠償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數據及人身?yè)p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作了新的規定。
《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yè)p害賠償標準》共有十三項內容,分別明確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yíng)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標準,同時(shí)特別明確了當事人農村戶(hù)口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界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戶(hù)口在農村,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shí)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yè)p害賠償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根據賠償標準規定,基本數據標準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 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44元/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0087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088.56元/年;職工平均工資,24934元/年。(完)(海南分社付美斌采 關(guān)向樂(lè )簽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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