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檢察院出臺獎勵舉報人員暫行辦法,決定對向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舉報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wù)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shí),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給予舉報人精神及物質(zhì)獎勵。
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貪污賄賂犯罪的人員,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xiàn)規定,在舉報所涉事實(shí)追繳贓款的10%以?xún)劝l(fā)給獎金,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guò)10萬(wàn)元。對經(jīng)查證屬實(shí),被舉報人構成犯罪但沒(méi)有追回贓款的,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的獎勵。對舉報瀆職侵權犯罪的人員,參照以上規定給予獎勵。
獎勵舉報人員,應當在被舉報人作出有罪終審判決、裁定后進(jìn)行。(通訊員張秀芳 記者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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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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