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25日進(jìn)行第四次審議的社會(huì )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huì )保險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社會(huì )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確;鸬陌踩捅V翟鲋,應當加強監督,構筑全面、嚴密、科學(xué)有效的監督體系,而目前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yíng)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gè)極大隱患。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委員、代表提出,目前社會(huì )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建議,要理順社會(huì )保險基金的監管體制,建立相對獨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監管機構,增加在有關(guān)運行中由于不當行為給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委員呂薇則提出,對社會(huì )保險基金不僅要加強內部監督,還要加強外部監督。
為此,這次審議的社會(huì )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huì )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yíng),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chǎng)所和支付人員經(jīng)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趙超 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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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學(xué)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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