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志強與立法會(huì )顧問(wèn)探討法案行文。(圖片來(lái)源:澳門(mén)日報)
中新網(wǎng)9月23日電 據澳門(mén)日報報道,澳門(mén)明年第三屆立法會(huì )選舉“游戲規則”敲定,修改《立法會(huì )選舉法》法案22日獲立法會(huì )細則性通過(guò),將于10月15日生效。
立法會(huì )22日細則性討論和表決《立法會(huì )選舉法》,特區政府就法案最后文本提出若干技術(shù)性修改,大多數條文獲議會(huì )一致通過(guò)。一如會(huì )期前獲通過(guò)的《選民登記法》,同于今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負責法案細則性審議的立法會(huì )一常會(huì )主席關(guān)翠杏表示,委員會(huì )大多數成員接受特區政府的立法取向,認為確有必要修訂現行的《立法會(huì )選舉法》。
然而,特區政府在最初文本中提出的一些重大修改,如選舉管理委員會(huì )組成架構、未遂犯的處罰等規定,經(jīng)與委員會(huì )分析后,接納委員會(huì )意見(jiàn),作出相應調整。法案中更改補選期和議員豁免權的建議,與《議員章程》相抵觸。經(jīng)協(xié)商后雙方達成共識,在有利于打擊選舉犯罪和補選安排的前提下,相應修改立法會(huì )《議員章程》的相關(guān)條款。
根據現行法律被選舉人必須為年滿(mǎn)21歲的澳門(mén)永久性居民,委員會(huì )認為,既然18歲已是成年,不應再縮小被選舉資格的范圍。因此,法案最后將第五條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年齡改為18周歲。
關(guān)于刑事連帶責任的規定,委員會(huì )深入討論法案第122A條“選票的嗣后不予計算”的第一款,最后雙方共識認為,這一規定有違刑法的無(wú)罪推定原則,且與《基本法》和《議員章程》關(guān)于導致議員資格喪失的情形等之規定相沖突,因而決定刪除這一規定。
犯罪未遂的刑罰等同于既遂的建議,曾在委員會(huì )惹來(lái)激烈討論,特區政府曾堅持這是打擊選舉不法行為的較佳方法,委員會(huì )則認為這做法違反《刑法典》原則。雙方最后同意將法案的規定僅例外地適用于法案所規定的某些犯罪,而在一般情況下仍然維持對于未遂犯減輕處罰。
另外,細則性審議中進(jìn)一步澄清了賄選所涉及的“物品或利益”的定義,一些價(jià)值低微的傳統紀念品,以及選舉活動(dòng)的一般物品,不應包括在該罪狀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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