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難已致42人遇難,遇難者家屬尚在悲痛之中,賠償問(wèn)題也成為公眾關(guān)注的焦點(diǎn)。記者25日就此次空難賠償問(wèn)題采訪(fǎng)了航空法專(zhuān)家張起淮教授,他認為空難賠償應當符合經(jīng)濟發(fā)展規律,突破40萬(wàn)賠償金額的上限,并且提醒遇難者家屬可獲得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的雙重賠償。
空難賠償應突破40萬(wàn)責任限額
對于如何明確伊春空難的賠償標準,張起淮教授說(shuō):“依據現有的2006《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賠償,每名旅客只能拿到不超過(guò)40萬(wàn)的人身賠償。但是依據國際航空運輸相關(guān)法律規定,旅客則能拿到更多的賠償。因此,依據航空國內和國際運輸的不同法律規定,會(huì )導致賠償標準有較大的差異。 ”
“除此之外”,張起淮教授強調:“我國法律對賠償數額的調整跟不上社會(huì )經(jīng)濟發(fā)展和物價(jià)水平的提高,這也是不合理的!
張起淮教授認為,對伊春空難事故的賠償應當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符合經(jīng)濟發(fā)展的規律,提高賠償責任限額,充分考慮國內和國際的統一。
同時(shí),他指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也就是本次事故中,應當遵循“同機同命”、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付死亡賠償金!
遇難者家屬可獲雙重賠償
對于普通人不太了解的保險賠償問(wèn)題,張起淮教授提醒說(shuō):“遇難者家屬可以獲得雙重的賠償,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之外,還可以獲得航空公司的賠償,二者并不沖突”。他繼續解釋說(shuō):“旅客自己已經(jīng)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空難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事故發(fā)生后,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種賠償是屬于旅客和保險人之間的保險法律關(guān)系,航空承運人仍應依據法律在責任限額內按照實(shí)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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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法條:
2006《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wàn)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
國際航空運輸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賠償實(shí)行雙梯度責任:
(一)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chǎn)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guò)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二)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guò)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1、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guò)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2、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guò)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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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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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zhuān)題:黑龍江伊春一架客機失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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