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辦公廳今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huì ),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第十六次會(huì )議表決通過(guò)法律的有關(guān)問(wèn)題回答記者提問(wèn)。司法部副部長(cháng)郝赤勇表示,人民調解法草案全面地確立了國家的調解制度,對今后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huì )矛盾,維護社會(huì )穩定,會(huì )產(chǎn)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郝赤勇介紹,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具有深厚中華民族傳統的一項法律制度,它也是中國獨創(chuàng )的一種化解社會(huì )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主要解決形式。
他說(shuō),中國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鑒國家制度制定的,但是人民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和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規范人民調解的法規最早是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wù)院就制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暫行組織通則》。1989年,國務(wù)院頒布制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組織條例》。同時(shí),人民調解這種群眾組織形式在全國又得到了憲法的確認,1982年國家憲法第111條規定“在村民委員會(huì )、居民委員會(huì )設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調解人民內部矛盾,調解民間糾紛!
1954年條例和1989年的條例都是暫行組織條例和組織條例,只規定了人民調解的組織程序,沒(méi)有完整地對人民調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規范。本次制定人民調解法,是總結了建國以來(lái)人民調解工作的經(jīng)驗,由司法部牽頭起草的人民調解法草案。
郝赤勇表示,人民調解法草案是一個(gè)非常完備的法律。1954年的暫行組織條例只有11條,1989年國務(wù)院通過(guò)的組織條例只有17條,而且都沒(méi)有分章。這次的人民調解法一共是六章,最后通過(guò)的草案是35條。除了總則和附則之外,完整地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xié)議四部分核心的內容,全面地確立了國家的調解制度。
最后,郝赤勇強調,人民調解法的頒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調解涉及到千家萬(wàn)戶(hù),涉及到社會(huì )的方方面面,也是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于今后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huì )矛盾,維護社會(huì )穩定,構建和諧社會(huì ),都會(huì )產(chǎn)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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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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