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震驚全國的貴州習水縣公職人員性侵害幼女案進(jìn)行了第一次不公開(kāi)審理。此案中有5名公職人員涉嫌犯罪,十多名受害者中有3名未滿(mǎn)14歲,其余均未滿(mǎn)18歲。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門(mén)為被告指定的辯護律師,當天未出現在庭審現場(chǎng)。一位辭去委托的律師說(shuō):“我不愿為這種人辯護!碑數貦z方將案件定性為“嫖宿”,也引起了媒體的批評和異議。
習水縣委常委、政法委書(shū)記袁云勤接受采訪(fǎng)時(shí)曾說(shuō):“我們都是為人之父,如果我們的女兒被別人這么搞,我們的感受會(huì )怎么樣?”其實(shí)沒(méi)有必要如此這般的推己及人,僅僅出于一個(gè)普通人的羞恥和良心,人們就足以對那些作孽的禽獸官員產(chǎn)生不齒與憤恨。這似乎也足以解釋?zhuān)切┍恢付ǖ穆蓭熀我詴?huì )拒絕為被告辯護。不過(guò),作為一個(gè)合格的律師,他們似乎應該知道,律師辯護的作用只限于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而不可能導致他們逃脫應有的懲罰。所謂禽獸官員只是一種基于道德的通俗稱(chēng)謂,他們的罪始自自己的行為,他們的罰來(lái)自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外界的奪予。
其實(shí),希望從重處罰這些禽獸官員的不只是這些拒絕辯護的律師,至少還應當包括習水當地的職能機關(guān)。習水方面將這起案件定性為“嫖宿幼女”,據他們解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嚴厲地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diǎn)是5年,比強奸罪的量刑起點(diǎn)3年更高。先假設這樣的解釋果然是他們的初衷,這其中存在的問(wèn)題也相當明顯。難道可以為了加重被告的刑期而去選擇罪名嗎?
一些質(zhì)疑人士指出,習水方面只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給犯罪嫌疑人帶來(lái)15年的刑期,即便數罪并罰也只能帶來(lái)20年刑期,而強奸幼女罪則最高可處無(wú)期徒刑或死刑。這樣一個(gè)證據用以揭露某種“小聰明”,當然是相當有力的。但如果我們就此認為,那些禽獸官員才應該按照“強奸幼女罪”論處,那么我們也會(huì )因此陷入為加重處罰而選擇罪名的謬誤之境。好在有清醒的批評者指出,禽獸官員應當按“強奸幼女罪”論處,理由只在于他們的獸性本身,而不是什么更嚴厲打擊犯罪的需要。
“嫖宿幼女罪”與“強奸幼女罪”之間最本質(zhì)的分野在于,被傷害的幼女是否系自愿賣(mài)淫者。同樣不需要拿“我們的女兒”來(lái)作假設,如果不是禽獸就不會(huì )斷定那些中小學(xué)女生是出于自愿去賣(mài)淫,當然還有更多的細節與證據可以在法庭上辯論。這就是那些禽獸官員應當定罪為“強奸幼女”的理由,至于刑期可能比“嫖宿幼女”更重,只是因為莊嚴的法律不容違背,而非民眾提出的要求。我們的鄙視與憤怒已經(jīng)寫(xiě)入法律,執法者應該做法律忠實(shí)的仆人,而不是以順應民意為由頭,夾帶自己的種種想法。(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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