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二十周年的紀念日。這部法律改變了我國歷史上沒(méi)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制度的傳統。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1989年至2008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lèi)一審行政案件1405085件,審結1401532件,結案率為99.7%。
據報道,目前,山東逾六成以上“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全省“民告官”行政案件呈現上訴率、改判率、申訴率逐年下降、結案率逐年上升的局面。 從最初的“民告官沒(méi)門(mén)”,到現在的140多萬(wàn)件,說(shuō)明一個(gè)問(wèn)題:在實(shí)踐中,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是可能通過(guò)和解得到解決的。
全民普法已有20多個(gè)年頭,公民的法律意識在逐步提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shí),也敢告政府了。我們看到,近些年,各地的“民告官”案件在逐年上升。
為什么以前“民告官沒(méi)門(mén)”?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怕得罪“官”,同時(shí)也擔心法院會(huì )袒護“官”,從而放棄其合理的訴求。
在實(shí)踐中,法院的人、財、物等都要受制于當地政府,在審判中易受到行政干預。由于“民告官”案件涉及當地政府部門(mén)的直接利益,法院由于怕得罪地方政府,在審判中難免會(huì )有所偏向。同時(shí),有的“官”在被訴到法院以后,不愿應訴,而是通過(guò)各種途徑“打招呼”,干預法官辦案,致使法官左右為難。在“民告官”案件中,可能即使“民”贏(yíng)了,也很難得到執行,因為某些“官”在敗訴后,會(huì )利用公權置法院判決不理。
面對這樣的現實(shí),如果一味地通過(guò)裁判解決“民”與“官”之間的爭議,在某些時(shí)候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還有可能使“民”與“官”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對政府的不滿(mǎn)。所以,筆者以為最好的辦法還是和解結案。
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向來(lái)是“以和為貴”!懊瘛辈坏饺f(wàn)不得已是不會(huì )告“官”的。在法院的主持下進(jìn)行和解,既可以維護“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于把“民”與“官”的關(guān)系弄僵。同時(shí),從“官”內心而言,也不愿意參加訴訟,更害怕敗訴。倘若在“民告官”的訴訟中敗訴,“官”的形象會(huì )受到很大損失。
用和解方式解決“民告官”的糾紛,首先可以迅速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由于“民告官”涉及公權與私權的沖突,雙方當事人在地位和權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等。一旦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民”上訪(fǎng)、申訴等,影響更大。其次,可以消除“民”對“官”的抵觸情緒,增進(jìn)雙方之間的相互理解,讓“民”與“官”雙方當事人均得到滿(mǎn)意,避免出現“官了民不了,案結事不了”的局面 ,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huì )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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