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20周年的紀念日。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1989年至2008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lèi)一審行政案件140.5085萬(wàn)件,結案率為99.7%。
據報道,目前,山東逾六成以上“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全省“民告官”行政案件呈現上訴率、改判率、申訴率逐年下降、結案率逐年上升的局面。
在以上這些鮮活的數據來(lái)看,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是可能通過(guò)和解解決的。
全民普法已有20多個(gè)年頭,公民的法律意識在逐步提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shí),也敢告政府了。我們看到,近些年,各地的“民告官”案件在逐年上升。
為什么以前“民告官沒(méi)門(mén)”?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怕得罪“官”,同時(shí)也擔心法院會(huì )袒護“官”,從而放棄其合理的訴求。
實(shí)踐中,有的地區法院審判易遭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預。有的“民告官”案件由于涉及當地政府部門(mén)的直接利益,法院由于怕得罪地方政府,在審判中難免會(huì )有所偏向。同時(shí),有的部門(mén)在被訴到法院以后,不愿應訴,而是通過(guò)各種途徑打招呼,干預法官辦案,致使法官左右為難。在“民告官”案件中,即使“民”贏(yíng)了,也很難得到執行,因為某些“官”在敗訴后,還利用公權置法院判決不理。
面對這樣的現實(shí),如果一味地通過(guò)裁判解決“民”與“官”之間的爭議,在某些時(shí)候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還有可能使官民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對政府的不滿(mǎn)。所以,目前從維護社會(huì )穩定出發(fā),“民告官”案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盡量以和解結案為好。
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向來(lái)是“以和為貴”。 “民”不到萬(wàn)不得已是不會(huì )告“官”的。在法院的主持下進(jìn)行和解,既可以維護“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于把“民”與“官”的關(guān)系弄僵。同時(shí),從“官”內心而言,也不愿意參加訴訟,更害怕敗訴。倘若在“民告官”的訴訟中敗訴,“官”的形象會(huì )受到很大損失。
用和解方式解決“民告官”的糾紛,首先可以迅速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由于“民告官”涉及公權與私權的沖突,雙方當事人在地位和權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等。一旦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民”上訪(fǎng)、申訴等,造成社會(huì )不穩定。其次,可以消除“民”對“官”的抵觸情緒,增進(jìn)相互理解,讓“民”與“官”雙方當事人均感到滿(mǎn)意,避免出現“官了民不了,案結事不了”的局面,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huì )效果的統一。(王比學(x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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