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lái),山東省法院系統積極探索刑事和解判案模式,對被告人態(tài)度較好并得到被害方諒解的輕刑案件在量刑上適當從輕判決。據統計,全省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統計,2005年至2007年間,隨著(zhù)刑事案件總體數量逐年增多,和解案件數量亦呈明顯增長(cháng)趨勢,三年的和解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率分別為17.2%、19.5%、19.2%。刑事和解主要適用于輕罪案件,交通肇事和故意傷害罪是適用和解的主要案件類(lèi)型,分別占43.9%和40.4%。在和解模式中,調解和解與自行和解、委托和解并存,其中當事人請求法官調解和解模式的適用率約為60.7%。
據介紹,刑事和解主要是通過(guò)被告方向被害方進(jìn)行經(jīng)濟賠償的方式實(shí)現的。因刑事和解案件以輕刑案件為主,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積極悔罪表現,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各地法院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普遍較高。三年中,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guān)負責人表示,在構建和諧社會(huì )的背景下,刑事和解是人民法院滿(mǎn)足多元主體以及主體多元利益要求、有效化解社會(huì )矛盾、和諧解決刑事糾紛的必然要求,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時(shí),刑事和解目前在適用規模和范圍上還缺乏相應的的制度規范,今后須在合法化、規范化等方面進(jìn)行改進(jìn)。(記者趙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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