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本市共拆除違法建筑1083萬(wàn)平方米。面對“拆違”中出現的新問(wèn)題,《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今天下午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10次會(huì )議審議。
如何細化拆違操作程序,避免簡(jiǎn)單化激化社會(huì )矛盾?草案中的人性化制度設計,成為修訂的鮮明特色。
事先告知 可以申辯
當事人對“違法搭建”認定有異議,可以申辯!白鞒鲐熈钕奁诓鸪龥Q定前,修訂草案增加了‘事先告知’程序,明確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笔谐青l建設和交通委員會(huì )主任黃融這樣解讀。
依照修訂草案,如果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shū)”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拆違實(shí)施部門(mén)應聽(tīng)取意見(jiàn),做好記錄!霸O置‘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執法透明度!秉S融說(shuō),陳述、申辯制度也有利于行政執法查明違法建筑的相關(guān)事實(shí),了解當事人的實(shí)際情況,緩解對立情緒。
合法財產(chǎn) 理應保護
修訂草案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shí),建筑內的合法財產(chǎn)應得到妥善保護。 “增加了這個(gè)規定,有利于文明執法!秉S融說(shuō),依照《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有別于違法建筑,理應得到保護。
入屋強拆 法院執行
按照原來(lái)的規定,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guān)——凡是構成“四個(gè)妨礙”的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即可由行政執法強制拆除。此后,《城鄉規劃法》擴大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范圍,只要是規劃管理部門(mén)責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履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都可以責成有關(guān)部門(mén)強制拆除。據此,修訂草案擴大了強制拆違的范圍。
“需強調的是,強制拆除房屋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可能要進(jìn)入居民房屋內,不宜由政府直接組織強制拆除,由法院依法執行更為妥當!秉S融說(shuō)。(姚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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