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烏魯木齊十二月三十日電 (記者 閆文陸)中國首部關(guān)于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獲審議通過(guò)。新疆十一屆人大常委會(huì )三十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huì )稱(chēng),該《條例》規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收集相關(guān)信息、煽動(dòng)分裂活動(dòng)等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疆人大常委會(huì )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說(shuō),烏魯木齊“七·五”事件使新疆認識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極端重要性,認識到將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日;芾淼谋匾院途o迫性。針對境內外“三股勢力”不斷制造民族矛盾、挑撥民族關(guān)系的破壞行為,以及新疆民族團結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任務(wù),新疆人大常委會(huì )積極組織力量,牽頭起草和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該條例明確了民族團結教育的社會(huì )責任和原則,民族團結教育的方式和內容,各級國家機關(guān)、社會(huì )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在民族團結教育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wù)以及相關(guān)法律責任。
條例中強調,開(kāi)展民族團結教育是全社會(huì )共同責任。接受民族團結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wù)。
條例提出,影響新疆社會(huì )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公民的神圣職責和光榮義務(wù)。
條例同時(shí)也指出,任何單位和個(gè)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制作、發(fā)布或者傳播不利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shí)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dòng)民族分裂的行為。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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