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條令所稱(chēng)“以上”、“以下”、“以?xún)取本炯、本數?/p>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編內職工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勛章、獎?wù)、紀念章、獎狀、獎旗、立功受獎證書(shū)和喜報,由總政治部制發(fā)或者規定式樣。
第一百七十八條本條令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一百七十九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發(fā)布、2002年3月23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同時(shí)廢止。
附 錄
附錄一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一)一切行動(dòng)聽(tīng)指揮;(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xiàn);(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一)說(shuō)話(huà)和氣;(二)買(mǎi)賣(mài)公平;(三)借東西要還;(四)損壞東西要賠;(五)不打人罵人;(六)不損壞莊稼;(七)不調戲婦女;(八)不虐待俘虜。
附錄二個(gè)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三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四處分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五行政看管審批表(略)
附錄六行政看管登記表(略)
附錄七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略)
附錄八控告、申訴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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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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