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共同社3月3日報道,日本最高法院日前就中國“慰安婦”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和賠償的訴訟請求。
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日作出的判決認定8名中國“慰安婦”在二戰時(shí)被侵華日軍綁架和強暴的事實(shí),但維持了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和東京高等法院駁回原告訴求的判決。
東京地方法院和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都認定中國“慰安婦”被侵華日軍強暴的事實(shí),但分別以“賠償請求權的時(shí)效已過(guò)”和“《日中聯(lián)合聲明》放棄了中國人的個(gè)人賠償請求權”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1年7月16日,中國海南省的林亞金等8名原日軍“慰安婦”,在東京地方法院以日本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日本政府在中日兩國媒體上公開(kāi)賠禮道歉,并賠償每名原告2300萬(wàn)日元(1美元約合90日元)。
林亞金等8名原告當年最小的年僅14歲,最大的也只有17歲。在漫長(cháng)的訴訟過(guò)程中,有兩名原告已去世,她們的7名遺屬參加了訴訟,因此現在共計有13名原告,索賠金額共計1.8億余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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