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30日電 據湖南科技報報道,對“未成年人父母雙亡如何確定其監護人”這一問(wèn)題,有關(guān)專(zhuān)家對此作出解釋。
解釋說(shuō),對于哪些人能夠擔任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guān)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huì )、村委會(huì )同意的。該法規還指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huì )、村民委員會(huì )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