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1萬(wàn) 夫婦“以豬育肥”均獲刑
2008年11月04日 18:00 來(lái)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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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朱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陳光、朱秀夫婦二人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批準,擅自成立了虞城縣恒昌牧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加農戶(hù)的方式,讓群眾飼養其提供的豬苗,并為群眾提供飼料和技術(shù),每養一頭豬,每天付群眾一元勞務(wù)費,群眾飼養豬時(shí)必須每頭豬繳納500元的押金。在群眾飼養豬后,向二被告人索要押金時(shí),二被告人以資金緊張為由,讓群眾把押金存放在他們的養豬場(chǎng),并承諾給群眾1分2厘到一分5厘的高息。期間,二被告人為了該公司的正常運轉,四處向群眾借款,給群眾承諾以高息償還,并且出具借條,約定利息。案發(fā)后,二人共吸收群眾存款518898元,直接造成群眾經(jīng)濟損失45658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光、朱秀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定,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損失40余萬(wàn),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huì )穩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對辯護人辯護被告人朱秀屬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當從輕處罰的意見(jiàn)予以采信。
法院根據本案犯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馬明鋒)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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