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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不識水性,卻硬是慫恿別人到深水處,最終釀成溺亡意外。昨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王山因為過(guò)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8月27日中午,王山與鄭海等六人在中山市南頭鎮一間大排檔吃飯,他們拿來(lái)啤酒,暢飲起來(lái),一人酒醉后走了,至下午2時(shí),兩人搭摩托車(chē),三人騎自行車(chē)到一河段游泳。王山明知鄭海不識水性,卻硬是慫恿別人到深水處,結果溺水身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山無(wú)視國家法律,過(guò)失致人死亡,已構成過(guò)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判決被告人王山犯過(guò)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記者 姜永濤 通訊員 吳大勤 姜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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