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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寧波9月24日電 (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馬曉 陳雷)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馮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陸某涉嫌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陸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è)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五個(gè)月,緩刑六個(gè)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5月5日晚上8時(shí)多,馮某無(wú)證駕駛浙BAW063小型普通客車(chē)從寧波市鄞州區五鄉鎮駛往邱隘鎮方向。當車(chē)行駛至329國道五鄉鎮新誠村路段時(shí),與過(guò)馬路的李某發(fā)生碰撞,李某因重型顱腦損傷于當月15日死亡。馮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馮某因無(wú)證駕駛擔心被法律追究,向陸某提出冒名自己作為肇事人的要求。當被害人李某被送至醫院后,馮某再次向陸某提出冒名要求,并找來(lái)高某共同勸說(shuō)。在高某的勸說(shuō)、指使下,陸某冒充肇事人向公安機關(guān)作了虛假供述,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遂對被告人陸某作出刑事拘留、逮捕的決定。7月10日,被告人陸某向寧波市鄞州區看守所民警坦白了替他人頂罪的犯罪事實(shí)。7月21日,被告人馮某被傳喚至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在從事交通運輸過(guò)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發(fā)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陸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馮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高某能自愿認罪,確有一定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以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被告人馮某、陸某、高某三人原是老鄉,都是江蘇省沭陽(yáng)縣人。三人都沒(méi)有料到自己會(huì )因為一件“意外”的交通肇事事故個(gè)個(gè)身陷囹圄,過(guò)馬路的李某因為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失去了寶貴的生命,留給家人莫大的傷痛,馮某本應對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卻因為自己的怯懦將兩位老鄉一同拖入法網(wǎng),兩位老鄉為了“老鄉情義”、“哥們感情”,竟然挑釁法律的威信冒名替罪或作偽證均得到了法律的嚴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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