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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溫州11月29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隆軒)近日,浙江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曾任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cháng)的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對其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5000元予以沒(méi)收。
被告人楊某原是溫州市港航管理局政治工作處主任,曾任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cháng)。
2005年12月份,溫州某貨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股東邱某為感謝被告人楊某對其公司在日常監管中給予的關(guān)照,在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cháng)辦公室里送其人民幣10000元;2006年12月左右的一天邱某又在溫州市劃龍橋路上的世紀聯(lián)華的郵電局門(mén)口,在被告人楊某的車(chē)上,送其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楊某均予以收受。
2008年8月下旬,溫州市半島圍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老總應某為感謝被告人楊某對其公司平臺轉駁碼頭改造以及在日常監管中給予的關(guān)照,在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cháng)辦公室里送其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楊某予以收受。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楊某家屬已代其退出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7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有立功表現,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shí)、性質(zhì)、情節、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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