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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寧波1月22日電(記者 何蔣勇)21日,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三個(gè)被告人為自己的貪念付出了代價(jià),被告人章某、齊某、阿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49歲的齊某是鎮海煉化公司的職工,2009年7月份,齊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仙居人章某。在交往中,齊某談到了煉化公司里柴油的價(jià)格、運輸管道等事情。說(shuō)者無(wú)意,聽(tīng)者有心,章某從中想到了生財的好辦法,從輸油管道中偷油然后轉賣(mài)可以賺大錢(qián)。章某把這個(gè)主意和齊某一說(shuō),齊某覺(jué)得有利可圖,就答應了。章某身體不好,便叫上了其弟弟阿朋。
2009年10月中旬,章某、齊某為盜取鎮海煉化公司輸油管道內的柴油,以養殖雞鴨為名向小港戚家山街道林塘村村民租得位于該村斗水橋山上的田地一塊。后來(lái)章某叫來(lái)其弟弟阿朋,要其幫忙在此處搭建了1.5米高的鐵皮柵欄作為掩護,并于10月28日左右的晚上挖出埋在該塊田地下的輸油管道,在齊某的指認下,用鉆頭將其中一根輸油管打出一個(gè)直徑2公分的小孔,外接一根塑料管準備偷油。
同年,11月7日22時(shí),鎮海煉化公司向本區算山原油碼頭輸送超低硫柴油時(shí),由于油管內壓力增大時(shí)被告外接的塑料管脫落,導致超低硫柴油泄漏,周?chē)r田遭到污染。案發(fā)后,齊某主動(dòng)到所在單位投案,并在被偵查機關(guān)傳喚后如實(shí)交代了犯罪事實(shí)。
法院認為,被告人章某、齊某、阿朋結伙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氣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齊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能夠自愿認罪,均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法院依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及所起的作用等分別予以量刑,遂作出了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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