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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先生參加朋友張某的生日聚會(huì )后,醉酒駕車(chē)出事故身亡。他的家屬認為,請客者張某放任顧先生酒駕,存在過(guò)錯,因此起訴向其索賠17萬(wàn)余元。
顧先生的家屬訴稱(chēng),顧先生應邀參加張某的生日聚會(huì )。席間,朋友們飲酒祝賀,喝至晚上10時(shí)許又到歌廳繼續慶祝,再次大量飲酒。離開(kāi)歌廳后,張某和朋友們紛紛回家,顧先生獨自醉酒駕車(chē)回家,行至中與公路中心護欄相撞翻入公路東側的溝內,不幸身亡。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顯示,顧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6.4mg/100ml,其行駛速度高于126.0公里/小時(shí),顧先生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顧先生的親屬認為,張某作為組織者,在明知顧先生醉酒的情況下還讓其駕車(chē)回家,置顧先生的安全于不顧,與顧的死亡有因果關(guān)系,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張某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恤金的30%,共計17萬(wàn)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巴中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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