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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幼兒在幼兒園中食物中毒,遷延半年尚未治愈,孩子父母憤而將幼兒園起訴至法院。4月26日,北京市門(mén)頭溝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人身?yè)p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洋洋的法定代理人訴稱(chēng),洋洋于2009年4月6日入某幼兒園,2009年4月24日該幼兒園發(fā)生集體食物中毒事故,包括洋洋在內的很多孩子出現發(fā)燒、感染性腹瀉等癥狀。自出現發(fā)熱等癥狀后,洋洋先后在北京市內多家兒童醫院接受治療,直到2009年10月13日才化驗正常,但仍未痊愈。另外,在半年的治療過(guò)程中,洋洋大量用藥并長(cháng)時(shí)間治療,打亂了其正常生活,對孩子幼小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損害。至今,原被告雙方就賠償問(wèn)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jiàn)。
原告認為其在被告處因食物中毒產(chǎn)生損害,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經(jīng)濟損失,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112896.8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jìn)一步審理中。 孫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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