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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貪污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馬濤(化名)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人馬濤任扶溝縣某鎮財政所所長(cháng)。2009年11月,馬濤用自己虛開(kāi)的一張金額為7170元、經(jīng)手人為“谷勝利”的購置辦公家俱票據,在扶溝縣財政局某鎮財政所賬上報銷(xiāo),從而套取現金7170元。被告人馬濤將7170元公款用于個(gè)人平時(shí)生活開(kāi)銷(xiāo)。案發(fā)后,馬濤將該款全部退繳檢察機關(guān)。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采取虛報支出的手段貪污公款717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被告人馬濤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案發(fā)后贓款已全部退出,故其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理由符合本案客觀(guān)事實(shí),予以采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樊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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