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1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等案有罪定讞。檢方將待收到判決再將阿扁由看守所移至監獄;不過(guò),吳淑珍的律師表示,她的身體狀況符合監獄拒收的條件。
臺灣“最高法院”11日在龍潭購地案,各判扁、珍11年定讞;前101董事長(cháng)陳敏熏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讞,未來(lái)將由臺灣高院訂出合并執行刑度。至于公務(wù)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臺“最高法院”發(fā)回臺灣高院更審。
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卷證后,由執行科發(fā)出指揮書(shū),將阿扁發(fā)監執行,至于已定居高雄的吳淑珍,必要時(shí)會(huì )囑托高雄檢方代為執行。
吳淑珍的律師林志忠轉述,吳淑珍看到新聞后立即打電話(huà)給他,稱(chēng)是明顯的“政治判決”,不過(guò),吳淑珍語(yǔ)氣平和,并不激動(dòng),也詢(xún)及能否讓阿扁到高雄地區的監獄服刑,方便家人探視、照顧。
至于吳淑珍,林志忠說(shuō),她的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先前訴訟期間已提出多項數據,執行檢察官或監獄未來(lái)均可調閱參考。
根據臺“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在入監服刑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就應拒絕收監;遭拒絕收監的受刑人,則應由檢察官斟酌,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它適當處所。
法界人士指出,以吳淑珍身體狀況,應很難脫離有看護照顧的生活,不論是讓吳淑珍入監服刑或收容于醫院或其它處所,屆時(shí)均需由司法機關(guān)支付醫療、看護等費用。
![]() |
【編輯:朱鵬英】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