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陳水扁2日下午已移監臺北監獄服刑 來(lái)源:中央電視臺
中新社香港12月6日電 臺北消息:前臺灣當局領(lǐng)導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cháng)陳敏熏人事案分別遭判刑11年、8年定讞,臺灣高等法院6日裁定,陳水扁應合并執行17年半,并科罰金新臺幣1.54億元。
綜合中央社、中廣新聞網(wǎng)報道,臺灣“最高法院”11月11日將龍潭案、陳敏熏人事案判刑定讞,龍潭案各判刑陳水扁、吳淑珍夫婦11年、陳敏熏人事案各判刑8年。陳水扁已在本月2日發(fā)監執行,從臺北看守所移往桃園龜山監獄服刑。檢方隨后向高院聲請訂合并刑期。
高院經(jīng)抽簽分案后,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審判長(cháng)陳貽男、陪席法官宋明蒼做出裁定,陳水扁應合并執行17年半,并科罰金1.54億元。
另?yè)堵?lián)合晚報》6日報道,由于發(fā)監前,陳水扁已被羈押714天,這部分可以抵扣,因此,監所人員計算,陳水扁的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期滿(mǎn)。
報道稱(chēng),依法,陳水扁在服刑一半刑期后,即有機會(huì )聲請假釋?zhuān)贿^(guò),由于另有“二次金改”、“洗錢(qián)”等多案審理中,任何一案確定后,法院必須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使得陳水扁無(wú)論刑滿(mǎn)日期、是否可申請假釋?zhuān)錆M(mǎn)變數。
至于吳淑珍的部分,臺灣高院仍未收到檢方聲請。鑒于吳淑珍身體狀況欠佳,其發(fā)監方式與服刑方式,檢方將開(kāi)會(huì )討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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