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23日開(kāi)庭審理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臺當局前“外交部長(cháng)”黃志芳證稱(chēng),陳水扁“出訪(fǎng)”的經(jīng)費均依循往例辦理,但機密“外交”行程與私下“外交”饋贈,他并不清楚。
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指出,陳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后11次利用“出訪(fǎng)”機會(huì ),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wàn)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wàn)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xué)使用。
全案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wù)采不公開(kāi)審理。庭訊自昨日下午2時(shí)30分起至晚間近8時(shí)才結束,歷時(shí)5.5小時(shí)。
臺北地方法院傳喚黃志芳與吳淑珍胞兄吳景茂作證。據了解,黃志芳告訴法官,陳水扁“出訪(fǎng)”的經(jīng)費均依循往例辦理,至于扁的機密“外交”行程與私下的“外交”饋贈,他并不清楚。吳景茂則證稱(chēng),他與吳淑珍并無(wú)美金的金錢(qián)往來(lái),對扁家的美金來(lái)源也不清楚。
合議庭訂于30日傳喚前“外交部會(huì )計長(cháng)”楊清吉、楊德川等4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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