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5日電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臺“行政院”14日通過(guò)“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得按照族別、單獨或獨立成立“自治區”,實(shí)施“民族自治”。
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huì )主任委員”稱(chēng),原住民族享有自治自決土地、文化、教育、語(yǔ)言、自然資源權利等8項基本人權,但臺“原住民族基本法”實(shí)施兩年來(lái),仍有許多原住民當在進(jìn)行狩獵、采集野生植物時(shí),因不符合現行的“公園法”、“水利法”、“森林法”,而被依法送辦。
臺“行政院”14日通過(guò)的草案規定,在“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部分,應參酌各族分布區域、歷史、文化、民族關(guān)系及地理鄰接等因素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劃設、變更及廢止,則另以法律定之。而“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出現爭議時(shí),由“行政院”解決;“中央”與“自治區”權限發(fā)生爭議時(shí),則由“總統府”召開(kāi)協(xié)商會(huì )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