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5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東京地方法院今天針對麻瘋病賠償要求的訴訟,判決臺灣的二十五名原告勝訴,日本厚生勞動(dòng)大臣須取消拒絕賠償的決定,但不同法官則判決一百十七名南韓原告敗訴,由于日方很可能提出上訴,臺灣的勝訴尚有待定讞。
東京地方法院法官菅野博之針對臺灣原告訴訟的判決指出:日本的賠償法是項為救濟廣泛包括所有住院者的特別立法,只因住院者設施是在臺灣而加以排除在賠償對象之外,是重視平等處理原則所不樂(lè )見(jiàn)之事。
就在臺灣訴訟判決稍前,東京地方法院的鶴岡稔彥法官針對韓國的原告判決敗訴,指出日本國會(huì )在制定賠償法的過(guò)程中,并未討論舊殖民地的療養院是否屬于賠償對象,因此不合賠償對象。
日本于統治韓國時(shí)代的一九一六年在朝鮮半島南端外海的小鹿島設立“小鹿島病院”前身的“小鹿島慈惠醫院”,并于殖民臺灣的一九三O年在臺北附近設立“樂(lè )生療養院”前身的“樂(lè )生院”,分別將兩國麻瘋病患者強制隔離在這兩家醫院內,并進(jìn)行強制斷種和強制墮胎等違反人權行為。
日本九州熊本地方法院在二OO一年五月針對國家和國會(huì )長(cháng)期隔離麻瘋病人作法判決違憲敗訴,日本國會(huì )于二OO二年通過(guò)“韓森病(麻風(fēng)病)賠償法”,對受害者每人賠償八百萬(wàn)至一千四百萬(wàn)日圓之間,去年底為止已有三千百四十五名日本受害都領(lǐng)取賠償金。
樂(lè )生和小鹿島兩療養院在日本殖民時(shí)代都被視為國立療養院,住院都同樣是隔離政策的受害者,日本的賠償法卻將他們排除于對象外。兩療養院的住院者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遭到拒絕,遂于去年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取消厚勞動(dòng)拒絕賠償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