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23日電 據星島日報報道,就四名承建商串謀行賄歌星陳奕迅的父親、香港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一案,香港高院法官下令將案件發(fā)還區院繼續審訊。
據悉,香港區院暫委法官李慧思早前裁定,四名承建商串謀行賄陳裘大一案中,廉署蓄意偷錄疑犯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jiàn),違反《基本法》內保護“法律專(zhuān)業(yè)特權”規定,下令案件永久終止聆訊。代表廉署的律政司早前不服,向高院尋求司法復核,昨(二十二日)獲勝訴,高院法官夏正民更下令將案件發(fā)還區院繼續審訊。
法官夏正民昨日午在四十八頁(yè)書(shū)面判詞中,沒(méi)有就廉署有否違反“法律專(zhuān)業(yè)特權”做出任何評論,但指出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面對嚴重的指控,例如濫用司法體制等,就算是執法人員也應平等地得到一個(gè)全面的抗辯機會(huì )。
夏正民直言,原審法官理應全面聆聽(tīng)雙方的證供,讓廉署人員就偷錄一事作出解釋?zhuān)院饬苛痄浺舻男袨槭欠窈戏ê侠,抑或是“用心不良”蓄意違反基本人權。但是,原審法官的裁決已剝削廉署的抗辯權利,在法律犯錯,沒(méi)有履行職責,故推翻原審的永久終止聆訊決定,下令將案件發(fā)還續審,判廉署勝訴。
案中四名男女被告沈超、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分屬三家獲房委會(huì )認可的承建商,分別被控串謀行賄一百九十萬(wàn)元作為換取機電合約和串謀造假帳等四罪,案件于本年七月初在區域法院開(kāi)審。
當時(shí)辯方指廉署指示被告余志偉的下屬擔任廉署臥底,帶備錄音機出席上級余志偉及律師之間的會(huì )見(jiàn),并把雙方對話(huà)錄下,辯方指廉署的行為是罔顧基本人權,完全違反具百年歷史的《普通法》原則及《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要求法庭永久終止聆訊案件。
結果原審暫委法官接納辯方申請。廉署不服由律政司代表向高院提出司法復核,指廉署有合理懷疑當日的會(huì )面,有疑犯會(huì )進(jìn)一步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為了搜證,廉署才派臥底偷錄會(huì )面的一切對話(huà),廉署只是執行調查的工作,絕不是立心不良,故要求法庭推翻終止聆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