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二日,約三百名電訊盈科員工在香港游行,抗議電盈在有盈利的情況下裁員,沒(méi)有盡社會(huì )責任。 中新社發(fā) 武仲林 攝
中新社香港四月六日電 (記者 文青)香港高等法院今天裁決,批準電訊盈科私有化。高等法院表示,電盈在私有化過(guò)程中,多數小股東是真誠地投票,因此同意電盈私有化。
高院法官關(guān)淑馨今天在判詞中表示,電盈在私有化過(guò)程中,小股東并沒(méi)有在大股東強迫下,做出違反自己最佳利益的行為;證據顯示,電盈小股東有足夠機會(huì )表達意見(jiàn),多數的電盈小股東是真誠、理智及合理地投票,亦得到公平對待。
法官又指出,證監會(huì )所指的“種票”疑云,證據的來(lái)源為電話(huà)或短信,因此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盈拓副主席袁天凡與富通保險行政區域總裁林孝華“種票”。
證監會(huì )在證供中指出,林孝華買(mǎi)入電盈股份,并將持股大量拆小,以此增加贊成私有化的小股東投票數目。但法官認為,在香港條例中,拆細股份轉手并不違法,亦沒(méi)有法例限制。
另外,高院法官決定行使酌情權,要求電盈為聘請律師的幾名小股東,繳付律師費,證監會(huì )則毋須繳付額外的訟費。
法官解釋?zhuān)m然敗訴的一方,一般要負責繳付堂費,但證監會(huì )今次只是行使權力,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調查,而電盈的小股東將被迫出售股份,他們的論點(diǎn)亦很合理,所以電盈須要付律師費。
電盈股份自上周三起暫停交易,停牌前報三元九角仙(港元,下同)。電盈將就何時(shí)復牌及未來(lái)安排,發(fā)出通告。電盈大股東去年本來(lái)以每股四元二角提出私有化,其后加價(jià)至四元五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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