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2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律政司就吸煙條例中對“室內”的定義,昨日在終審法院有結果,終審法院認同律政司提出“室內”的定義是指,四邊被圍封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便可界定為“室內”,推翻高等法院去年指稱(chēng)非四面圍封的酒吧及店鋪不算“室內”范圍的裁決。
案情顯示,一名小販管理主任2008年在深井一間茶餐廳吸煙,由于茶餐廳有膠簾包圍,故此被控煙辦公室職員認為他在室內吸煙而提出票控;被告后來(lái)提出上訴,高等法院當時(shí)指稱(chēng),“室內”的定義是四邊都有暫時(shí)或永久圍封,而除了門(mén)窗,每邊的圍封程度要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告吸煙時(shí)有其中兩面膠簾垂下,故此當時(shí)高院判被告上訴得直,控煙辦不服裁決繼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代表控煙辦的律政司在終審法院指出,室內應指四邊被圍封的總面積至少達百分之五十,而非高院提出的每邊面積達百分之五十的定義。終院判律政司上訴得直,并認同港府對“室內”的定義,即有天花板或檐篷遮蔽的空間,只要四周總共有超過(guò)一半面積,無(wú)論以什么物料包圍,就應該當作室內地方。終審法院稍后將以書(shū)面形式公布裁決,但不會(huì )對被告重新定罪。
香港衛生署對裁決表示歡迎,控煙辦會(huì )跟進(jìn)審訊延期的違例吸煙個(g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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