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北京10月25日日電 (郭金超 周兆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第十七次會(huì )議25日第四次審議社會(huì )保險法草案。根據草案的有關(guān)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信息應當受到保護,不得泄露。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信息安全一直是社會(huì )普遍關(guān)注的問(wèn)題。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和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信息,這就要求上述機構和人員對于這些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社會(huì )保險法草案擬對此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草案規定: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和其他有關(guān)行政部門(mén)、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和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gè)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草案還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和個(gè)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g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對社;鸬倪\作嚴格規范,加強監管,規定:社會(huì )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yíng),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chǎng)所和支付人員經(jīng)費、運營(yíng)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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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齊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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