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2日電 《解放軍報》今天刊發(fā)了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全文,按規定,違反該條例,被審計部門(mén)出現五種行為要依軍紀等規定追究責任。
條例規定,出現以下五種情況,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guān)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拖延、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guān)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shí)、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相關(guān)資料的;
(三)毀損、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資產(chǎn)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