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命令
軍發(fā)〔2010〕22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已經(jīng)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wù)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錦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三節個(gè)人獎勵的條件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節獎勵的權限
第六節獎勵的實(shí)施
第七節紀念章
第三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四節處分的權限
第五節處分的實(shí)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訴
第六章首長(cháng)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七章附則
附 錄
附錄一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附錄二個(gè)人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三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四處分登記(報告)表
附錄五行政看管審批表
附錄六行政看管登記表
附錄七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
附錄八控告、申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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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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