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9日電 針對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條款的建議,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說(shuō),“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增設“不孝罪”只會(huì )弄巧成拙。
據燕趙都市報報道,針對目前時(shí)有發(fā)生的虐待、遺棄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隱私權、婚姻權、財產(chǎn)權等現象,南京市老齡委蔡主任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的條款,讓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嚴懲。
檢察日報的文章說(shuō),“孝”原由公共輿論的道德壓力維持,如今公德乏力了,法律當然應該挺身而出,讓社會(huì )正義不留死角?煞梢怀稣惺欠窬妥尅白铩眮(lái)壓陣,這很值得商榷:針對“忤逆”設個(gè)“不孝罪”,“孝”的道德責任被法理層次的罪罰度量后,“不孝”很可能成為逆子們的一種權利。
因為,要設立“不孝罪”,肯定會(huì )對“不孝”作出嚴格限定。并非對老母親吼兩句就是不孝,并非讓老爸餓一頓就是不孝,既然上升到法律的規格,“不孝”的界定就會(huì )非常的嚴謹,到什么程度才能定“不孝罪”,忤逆到了什么程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孝”,這些都不是隨意的。
如此,法無(wú)禁止即允許,那些沒(méi)有達到“不孝罪”規定程度的“不孝行為”就是合法的了,雖然不合道德。但通過(guò)“不孝罪”的設立,社會(huì )對“不孝”的思考已經(jīng)進(jìn)入到法理層面,道德責任已然空洞化——這時(shí)候,提到孝不孝順,人們比照的都將是法律,沒(méi)有達到“不孝罪”程度的“不孝行為”就在這樣的思考中成為一種合法行為,“不孝”也就成為權利了。從這個(gè)角度看,細致的“罪”定刑罰是排斥道德責任的。
文章指出,“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對于公德不能調整的東西,我們應盡可能采取除“設立罪名”之外的法律手段進(jìn)行干預,否則只能弄巧成拙。(吳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