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4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cháng)陳光耀13日說(shuō),民政部新出臺的《關(guān)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wèn)題的意見(jiàn)》中,對涉外婚姻登記有了新的配套規定。
《關(guān)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wèn)題的意見(jiàn)》中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guān)應予受理。
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guān)應予受理。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hù)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guān)應予受理。(翟偉、顧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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