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9日電 近日,北京市朝陽(yáng)區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國家大劇院建設的工程款案件。福建地礦建設集團天津分公司要求國家大劇院建設工程的承建方,給付拖欠的工程款263334.22元,并支付違約金59347.82元。
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原告福建地礦建設集團天津分公司訴稱(chēng):其與被告北京城建地鐵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別于2001年4月和7月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份合同均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所承攬的國家大劇院的地下連續墻成槽工程進(jìn)行施工,合同對工期、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施工任務(wù),被告也如期組織人員進(jìn)行了驗收,并辦理了工程款項的結算手續,按照雙方簽署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書(shū)確認上述兩項建設工程的結算造價(jià)分別是645943.12元和362391.10元,總計為1008334.22元。原告稱(chēng)被告除分批陸續支付上述結算款中的745000元外尚有26萬(wàn)余元未給付,故起訴至法院。
本案正在進(jìn)一步審理中。(望京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