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5日電 中組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了《人事?tīng)幾h處理規定》。人事部人才流動(dòng)開(kāi)發(fā)司有關(guān)負責人介紹說(shuō),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shū)或裁決書(shū),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全國自上而下按層級組建了較為系統的仲裁機構,在全國形成了一個(gè)有2532家各級人事?tīng)幾h仲裁機構構成的人事?tīng)幾h仲裁組織體系。中央一級在人事部設立了人事?tīng)幾h仲裁委員會(huì );在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成立了人事?tīng)幾h仲裁機構,還有近98%的地市和75%的區縣設立了人事?tīng)幾h仲裁機構。
《規定》明確了單方申請制度。即人事?tīng)幾h發(fā)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符合受理條件,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啟動(dòng)仲裁程序。對方不提交答辯書(shū)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jìn)行。
在仲裁庭制度方面,和1997年的暫行規定相比,規定要求,首席仲裁員須由人事?tīng)幾h仲裁委員會(huì )指定,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tīng)幾h仲裁委員會(huì )指定。
規定還明確了“一裁兩審”的司法銜接制度。人事?tīng)幾h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人事?tīng)幾h案件經(jīng)仲裁機構做出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shū)或裁決書(shū),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