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3日電 據人民日報《華東新聞》消息,《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于昨天正式實(shí)施!度舾梢幎ā穼τ嘘P(guān)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政策進(jìn)行了歸并、完善和細化。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huì )有關(guān)負責人表示,《若干規定》鼓勵晚婚晚育,但不提倡“丁克家庭”。
根據規定,男年滿(mǎn)25周歲、女年滿(mǎn)23周歲初次結婚的晚婚公民,在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24周歲以上初次生育的晚育婦女,在90天產(chǎn)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領(lǐng)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并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shí),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300元。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女年滿(mǎn)55周歲或者男年滿(mǎn)60周歲的,由其戶(hù)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作為一項過(guò)渡性措施,《若干規定》對《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shí)施前辦理結婚且未生育和領(lǐng)養子女的公民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但《條例》實(shí)施后登記結婚的“丁克”夫妻則不享受上述獎勵。
據介紹,上海絕大多數家庭均實(shí)施晚婚晚育。24—29歲是女性比較適宜的生育年齡段,在這一年齡段生育孩子,可減少出生缺陷發(fā)生的概率,鼓勵晚婚晚育對提高人口素質(zhì)起到重要作用。(田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