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7日電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陳致中控告《壹周刊》敗訴,法官并認定他召妓的報道屬實(shí),一般民事案件,法官若駁回原告,通常只會(huì )簡(jiǎn)單敘述理由,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能超直接認定陳致中召妓,確實(shí)相當罕見(jiàn);法界人士認為,應該與陳致中沒(méi)有一次出庭、惹惱法官有關(guān)。
因為不滿(mǎn)周刊報道他召妓,陳致中今年7月提出民事求償新臺幣200萬(wàn)元,但一審卻踢到“鐵板”,法官交叉比對陳致中和召妓男使用的手機,認為顯然是同一人,甚至認定他至少召妓5次。
今天出刊的《壹周刊》報道指出,一位律師表示,陳致中始終不出庭,可能惹火法官,因為一般民事庭法官,若要駁回原告,通常只會(huì )簡(jiǎn)單陳述駁回原因,例如“原告無(wú)法舉證”,像高雄地院直接判定陳致中召妓屬實(shí),的確出乎大家預料。
報道說(shuō),本案在3個(gè)月的攻防中,可以感受到陳致中陣營(yíng)的捉襟見(jiàn)肘,例如10月4日開(kāi)庭時(shí),陳的委任律師竟問(wèn)周刊記者,“我的當事人召妓那么多次,為何一次也沒(méi)拍到正面?”周刊記者立即反問(wèn),“你這樣問(wèn),不就也認為你的當事人有召妓?”律師連忙改口說(shuō),“我是假設!钡呀(jīng)引起庭內一陣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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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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