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縣級以上政府當被告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
2008年01月16日 15:01 來(lái)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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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是我國行政審判中一個(gè)突出的現象,而根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關(guān)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時(shí)公布了《關(guān)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這兩個(gè)司法解釋將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審判中來(lái)自各方面的干預,基層法院最為突出!弊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cháng)奚曉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轄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管轄規定共10條,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調整,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dòng)產(chǎn)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社會(huì )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不宜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決定自己審理,或者書(shū)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可以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決定自己審理。(記者 邱偉)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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